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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软件产业月报表及填写说明-下载

2008-01-29 15: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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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综1表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38号文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
 
2008年  

 
 
 
 
 
填报单位:                                             

代 码
指 标 名 称
计 算
单 位
本年本期
累   计
去年同期
累   计
1010
单位个数
 
 
1020
软件业务收入
万元
 
 
1021
其中:1、软件产品收入
万元
 
 
1022
2、系统集成收入
万元
 
 
1023
3、软件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1030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万元
 
 
1024
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万元
 
 
1025
5、IC设计收入
万元
 
 
1040
软件业务出口
万美元
 
 
1041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万美元
 
 
1042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万美元
 
 
1050
利润总额
万元
 
 
1060
税金总额
万元
 
 
1070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万元
 
 
1080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审核要点:  1.1020=1021+1022+1023+1024+1025  2. 10231030  3.102010407.6 
4.103010417.6   5.10401041  6.10401042   7.102410427.6         


 

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填报规定和要求
 
一、2008年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电软统综1表)实施范围:
1.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反映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软件产业的生产经营进度和经济运行情况,保证各级领导进行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求,更好地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健康、协调、有序发展。
2.本表的实施范围:一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二是凡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三是凡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以及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四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上报时间:
1.福建省内各相关软件企业及办事机构于月后5日前将软件统计月报表(电软统综1表)加盖公章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直接报送至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其中每年的3、6、9、12月份报表原件要邮寄至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
3.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讯地址: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409室 邮编:350001;联系人:辜华电话:0591-87430187;传真:0591-87524216,E-mail:guh318@126.com
 
三、指标解释:
1.说明
本表“指标解释”参照《软件企业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2表]中的有关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
(1)本表中软件业务出口是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出口额的合计数。(“万美元”计算)。
(2)本表中“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标仅由行业代码归属为“E6204”的企业填报。
2.本表审核关系
(1)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产品收入+系统集成收入+软件技术服务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IC设计收入          1020=1021+1022+1023+1024+1025
(2)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1023≥1030
(3)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7.6    1020≥1040*7.6
(4)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7.6   1030≥1041*7.6
(5)软件业务出口≥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1040≥1041
(6)软件业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1040≥I042
(7)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7.6    1024≥1042*7.6
3.软件产品及服务的主要范围
(1)软件产品: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
l         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
l         中间件:是介于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之间的一类软件产品。运行在分布式网络环境中,为应用系统提供数据访问、信息交换、事务处理、应用整合、智能分析等通用服务。
l         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
l         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
(2)系统集成: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和投入规模,综合应用各种计算机网络技术,适当选择各种软硬件设备,经过总体策划、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安装调试、服务及保障等工作,为用户提供一个可行的完整解决方案的全过程。
(3)软件技术服务:指围绕软件产品的流通和应用过程中的多种服务系统。包括客户交互服务,后端办公处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及网络软件服务等。如:支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调试与监理;软件产品售前的系统咨询、培训、调试、维护和产品升级及系统扩充;数据库活动、数据加工处理和呼叫中心等业务。
(4)嵌入式系统软件: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的,并镶嵌和固化在硬件中,与硬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注: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5)IC设计:指各种集成电路研发、设计。
4.各指标解释与计算方法如下:
1010单位个数:报表所包含的企业数,一般填1,如是集团公司,可填入包含的子公司数。
1020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业务收入的合计。
1021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
1022系统集成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在软件产品的支持下,将相关硬件设备组成一体的应用系统所获的收入。
1023软件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围绕软件产品的流通和应用过程发生的相应专业化服务的收入。如. 信息咨询、培训、调试、维护、产品升级、系统扩充、监理等。
102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购进价30%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不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品,不得计算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其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严格按照《目录》中各产品相对应的权数进行计算。
1025 IC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
(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1030软件外包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担提供者(国内或国外)的分包业务,如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用外汇结算的外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价值计算。
外包根据供应商的地理分布状况划分为两种类型:境内外包和离岸外包。境内外包是指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同一个国家。离岸外包则指外包商与其供应商来自不同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
1040软件业务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出口额的合计数。(“万美元”计算)。
(1)软件产品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出口到国际市场或以外汇结算的独立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但该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发或经过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
(2)系统集成出口:指软件企业承担国外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按外汇结算的系统集成服务项目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3)软件技术服务出口:指软件企业承担国外的软件技术服务,或以外汇结算的软件技术服务;包含在境外的安装、维护及数据加工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4)IC设计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接国外的集成电路设计的项目,或按外汇结算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1041软件外包服务出口:指在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中出口到国际市场(即离岸外包)或在我国境内但由于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企业间以外汇结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104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报告期出口到国外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嵌入在硬件中,随硬件产品一起出口和承担国外硬件厂商需求而研发的独立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以“万美元”计算)。
1050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计算公式: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1060税金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
1070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三资企业中包括中方
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外方人员的劳动报酬及中方董事会成员中的保留工资等)。
1080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开工不满全月的新建单位(月中开工或月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开工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
年平均人数是以十二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四除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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