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的Word格式文档下载: 2007软件产业统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业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软 件 产 业 统 计
报 表 制 度
(2007——2008)
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目 录
一、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1
二、报表目录………………………………………………………3
三、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4
四、软件产业统计报表表式………………………………………5
五、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10
附录
1. 关于印发《软件业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 关于认真做好进口软件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
一、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编制说明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五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国统字[2004]56号),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由信息产业部承担。为及时了解和掌握我国软件产业的基本状况,确保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需要,更好地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软件制度”)。
二、本《软件制度》的实施范围:一是在我国境内注册(港澳台地区除外),主要从事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等业务,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二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营业务年收入在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三是在我国境内注册,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收入60%以上,且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四是在我国境内注册,并有软件研发、销售业务的外资企业及办事机构(特指软件进口统计季报表的填报范围)。
三、调查方法:
1.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在地统计原则”,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企业(含计划单列市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统计报表后,直接上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
2.软件进口统计季报表由相关企业直接上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名单见《软件进口统计季报外资企业及办事机构名单》。各省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负责落实、督促所在地区企业的报送工作。
3.计划单列市和企业集团的统计报表,在上报本省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
同时,抄报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时间,
由各省市主管部门自定。
4.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只统计合并财务报表后的企业数据,在上报本地区主管
部门的统计报表中不含跨地区的集团企业数据,但上报信息产业部的统计报表须含跨地区的集团全部企业数据。
四、上报时间:
1.软件统计年报:
福建省内各相关软件企业及办事机构于年后1月31日前报送到省软件行业协会。
2.软件统计月(季)报:
(1)福建省内各相关软件企业及办事机构于月后10日前将软件进口主要指标表(电软统企3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上报省软件行业协会(统计月报表加盖公章后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直接报送至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其中每年的3、6、9、12月份报表原件要邮寄至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2)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字(1999)101号文规定,统计月报的报送时间,逢国务院规定的节假日(不包括星期六、日)一律顺延。
3.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通讯地址:
福州市东大路73号2号楼409室 邮编:350001;联系人:辜华 电话:0591-87430187;传真:0591-87524216,E-mail:guh318@126.com。
五、本《软件制度》是信息产业部统计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软件企业统计工作的综合要求。各地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组织实施,并严格按照本《软件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分类、指标内容和计算方法准确填写,按时报送,保证我部软件产业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各地区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因特殊需要的统计报表在统计调查收集时应尽量避免重复。
七、本《软件制度》由信息产业部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运行司负责解释。
二、报 表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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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范 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及方式 |
页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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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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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软统
企1表 |
企业基本情况 |
年报 |
(1)主营业务年收入5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含软件认证企业)
(2)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并有软件研发、服务和系统集成收入,且该三项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30%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3)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或其集成电路设计和测试的收入占本企业主营业务60%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50万元以上的独立法人单位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各企业集团 |
年后3月20日前
磁介质 |
5 |
|
电软统
企2表 |
企业主要指标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6 |
|
电软统
企3表 |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 |
年报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7 |
|
二、月(季)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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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软统
综1表 |
软件产业主要指标 |
月报 |
同上 |
同上 |
月后15日前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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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软统
企4表 |
软件进口统计 |
季报 |
在我国境内注册,并有软件研发、销售业务的外资企业及办事机构 |
相关软件企业及办事机构 |
季后15日前 |
9 |
三、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填报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填报时,必须按规定的目录、代码顺序、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改动报表内容。
(二)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审核,审核有数据逻辑关系不符的,一定要在上报时用文字说明。
(三)各单位要注意衔接年月报统计数据,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有关财务指标的数字出现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加填负数符“-”号。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不填。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四)各单位在填报“企业主要指标表”时,要严格按报表中各种指标的计算单位填写,不得擅自更改报表中各项指标计算单位、指标名称,以免影响指标的真实性。
(五)各单位不得将复印(影印件)不清的基本情况表上报给信息产业部,以免数字模糊不清,造成差错。书写的内容要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
(六)各单位要严格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加盖单位公章,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报出,不得虚报、瞒报。
(七)本表要求一律用钢笔或黑碳素笔填写,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字迹要清楚、整洁,要严格按我部规定的报出日期、受表单位及报表的份数准确报送。
企业基本情况
|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1表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38号文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
|
一、企业标识代码
企业法人代码:□□□□□□□□□
|
省市代码 |
工商登记类型 |
行 业 代 码 |
地市代码 |
单列市 |
单列集团 |
控 股 经 济 |
出口基地 |
软 件 园 区 |
自 定 义 1 |
自 定 义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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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基本情况
A.企业名称:
B.企业法人代表: C.母公司法人代码:□□□□□□□□□
D.邮政编码:□□□□□□ E .企业开业时间:
F.企业地址:
G.填表人姓名: H.电话号码: I.传真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
K.企业主页地址(HTTP):
L.软件企业认证号: 认证机关:
M.系统集成认证号: 认证机关:
N.CMM/CMMI认证级别: 认证号: 认证机关:
O.ISO9001质量认证号: 认证机关:
P.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划√): □有 □无
企业主要指标
|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2表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38号文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 |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
|
代码 |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本年完成 |
代码 |
指 标 名 称 |
单位 |
本年完成 |
|
C01 |
*主营业务收入 |
万元 |
|
C14 |
年末所有者权益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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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 |
其中:软件业务收入合计 |
万元 |
|
C15 |
年初所有者权益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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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 |
*1、软件产品收入 |
万元 |
|
C16 |
应交所得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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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
*2、系统集成收入 |
万元 |
|
C17 |
应交增值税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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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3 |
*3、软件技术服务收入 |
万元 |
|
C18 |
出口已退税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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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1 |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
万元 |
|
C19 |
研发经费 |
万元 |
|
|
A4 |
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
万元 |
|
T1 |
增加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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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5 |
*5、IC设计收入 |
万元 |
|
T11 |
其中:劳动者报酬 |
万元 |
|
|
A6 |
软件业务出口 |
万美元 |
|
T12 |
固定资产折旧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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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61 |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
万美元 |
|
T13 |
生产税净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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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62 |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
万美元 |
|
T14 |
营业盈余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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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2 |
主营业务成本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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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从业人员年末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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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3 |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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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 |
其中:软件研发人员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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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04 |
其它业务利润 |
万元 |
|
B12 |
管理人员 |
人 |
|
|
C05 |
营业费用 |
万元 |
|
B15 |
其中:硕士以上 |
人 |
|
|
C06 |
管理费用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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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 |
大本 |
人 |
|
|
C07 |
财务费用 |
万元 |
|
B17 |
大专以下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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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71 |
其中:利息支出 |
万元 |
|
B2 |
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
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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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8 |
营业利润 |
万元 |
|
B3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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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9 |
*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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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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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0 |
嵌入式系统软件利润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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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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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1 |
流动资产平均余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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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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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 |
资产合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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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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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 |
负债合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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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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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计算机平衡检验项(C01-F5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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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要点: 1.C01≥A0 2.A0=A1+A2+A3+A4+A5 3. A0≥A6x7.6 4. A3≥A31 5. A6≥A61 6.A6≥A62 7.A31≥A61x7.6 8.A4≥A62x7.6 9.C14=C12-C13 10.C08=C01-C02-C03+C04-C05-C06-C07 11.T1=T11+T12+T13+T14 12.B1≥B11+B12 13.B1=B15+B16+B17 14.B1、B2、B3不能为0 15. 10<T1/C01*100<60(参考) 16.允许C04、C08、C09、C14、C15、T13为负值。 17.A1、A2、A3、A4、A5分别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电软统企3表)中相应类之和。 18.凡带“*”号的指标,行业代码为“E6204”的企业免填,其他指标均按涉及到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情况的范围填报。 19. A4、、A62、C10三项仅由行业代码归属到“E6204”的企业填报。
20.计算机平衡项为必填项,将在计算机程序中检验对照。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
|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3表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38号文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
|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
|
软 件 代 码 |
软件分类名称 |
本年收入
(万元) |
其中:出口
(万美元) |
出口主要
国别和地区 | |
|
按《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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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核要点: 本年收入 ≥ 其中:出口 X 7.6
软件产业主要指标月报
|
制表部门: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综1表
批准文号:国统制[2006]38号文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有效期截止时间:2008年12月31日
|
填报单位:
|
代 码 |
指 标 名 称 |
计 算
单 位 |
本年本期
累 计 |
去年同期
累 计 |
|
1010 |
单位个数 |
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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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 |
软件业务收入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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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1 |
其中:1、软件产品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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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2 |
2、系统集成收入 |
万元 |
|
|
|
1023 |
3、软件技术服务收入 |
万元 |
|
|
|
1030 |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
万元 |
|
|
|
1024 |
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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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
5、IC设计收入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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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0 |
软件业务出口 |
万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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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1 |
其中: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
万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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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 |
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
万美元 |
|
|
|
1050 |
利润总额 |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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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0 |
税金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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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 |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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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0 |
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
人 |
|
|
审核要点: 1.1020=1021+1022+1023+1024+1025 2. 1023≥1030 3.1020≥1040x7.6
4.1030≥1041x7.6 5.1040≥1041 6.1040≥1042 7.1024≥1042x7.6
|
制表机关:信息产业部
表 号:电软统企4表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信部联运[2006]573号文
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 |
2008年第 季度
|
填报单位(盖章): 单位:万美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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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代码 |
进口金额 |
其中按销售方式 |
其中按销售对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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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
企业采购 |
代理商销售 | ||||||||
|
直接进口 |
中国区销售 |
合同金额 |
至本月累计完成 |
合同金额 |
至本月累计完成 |
合同金额 |
至本月累计完成 |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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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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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系统软件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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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数据库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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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平台软件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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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具软件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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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应用软件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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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管理软件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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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制软件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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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游戏软件 |
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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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系统集成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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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软件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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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制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审核关系:1. 1=2+3 2. 1=5+7+9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指标解释
一、企业基本情况(电软统企1表)
企业基本情况表是软件产业统计报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企业的各种经济属性特征,其主要作用在于利用标识库中的各种属性指标,对企业进行不同分类,从而便于通过计算机进行各种数据处理,取得大量系统的详细资料,以满足各级领导和经济管理部门分析研究与指导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工作的需要。
1.企业基本情况表的构成
企业标识库主要由“企业法人代码;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登记注册类型;行业;控股经济;出口基地;软件园区”等代码构成。
企业法人代码:□□□□□□□□—□
|
省市代码 |
工商登记类型 |
行 业 代 码 |
地市代码 |
单列市 |
单列集团 |
控 股 经 济 |
出口基地 |
软 件 园 区 |
自 定 义 1 |
自 定 义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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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填报方法
软件产业所属企业的标识代码(35位)应由企业根据相关规定填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上报。
(1)企业法人代码(9位):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1997),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企业法人代码共有9位,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软件企业填报时,要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上规定的“法人代码”填写,也可参照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书上的税务登记号后九位填写。
(2)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中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分代码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号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地区 |
代码 |
|
北京市 |
11 |
黑龙江省 |
23 |
山东省 |
37 |
四川省 |
51 |
青海省 |
63 |
|
天津市 |
12 |
上海市 |
31 |
河南省 |
41 |
贵州省 |
52 |
宁夏区 |
64 |
|
河北省 |
13 |
江苏省 |
32 |
湖北省 |
42 |
云南省 |
53 |
新疆区 |
65 |
|
山西省 |
14 |
浙江省 |
33 |
湖南省 |
43 |
西藏区 |
54 |
|
|
|
内蒙古区 |
15 |
安徽省 |
34 |
广东省 |
44 |
重庆市 |
55 |
|
|
|
辽宁省 |
21 |
福建省 |
35 |
广西区 |
45 |
陕西省 |
61 |
|
|
|
吉林省 |
22 |
江西省 |
36 |
海南省 |
46 |
甘肃省 |
62 |
|
|
(3)企业工商登记类型代码(3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统一规定。即:企业按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工商执照》上所注明的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填写。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
注册类型 |
代码 |
注册类型 |
代码 |
|
国有 |
110 |
私营 |
170 |
|
集体 |
120 |
其它内资企业 |
190 |
|
股份合作 |
130 |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
210 |
|
国有联营 |
141 |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
220 |
|
集体联营 |
142 |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 |
230 |
|
国有与集体联营 |
143 |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240 |
|
其他联营 |
149 |
中外合资经营 |
310 |
|
国有独资 |
151 |
中外合作经营 |
320 |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159 |
外商独资 |
330 |
|
股份有限公司 |
160 |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340 |
(4)行业代码(5位):企业标识库中的行业码由五位码组成,每个企业必须有一个行业代码,该行业代码的归属是以本企业研发生产的主要产品为依据,并严格按照下列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的规定填写。
软件产业行业分类目录及代码
|
软件行业代码 |
软件行业分类 |
备 注 |
|
E6201 |
软件产品行业 |
含:研发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的企业。(软件企业填报) |
|
E6202 |
系统集成行业 |
|
|
E6203 |
软件技术服务行业 |
|
|
E6204 |
嵌入式系统软件行业 |
指自主研发并使用嵌入式系统软件的企业。(制造业企业填报)。 |
|
E6205 |
IC设计行业 |
|
(5)地区(市)代码(2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自定。
(6)单列市代码(1位):指国家计划单列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的代码。
即:大连市为“1”;宁波市为“2”;厦门市为“3”;青岛市为“4”深圳市为“5”。除以上单列市以外,省会城市及直辖市填“A”。其它城市免填。
(7)单列企业(集团)代码(2位):指由省及省以上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填报。除下列部级以上企业集团及其紧密型成员单位按下列相应代码填写外,其它企业集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负责编号填写。
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代码
|
单 位 名 称 |
代 码 |
单 位 名 称 |
代 码 |
|
彩虹集团 |
02 |
上海仪电控股公司 |
11 |
|
长白计算机集团公司 |
03 |
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 |
12 |
|
熊猫集团 |
06 |
上海长江计算机集团公司 |
13 |
|
中国振华集团公司 |
07 |
天津电子信息集团公司 |
14 |
|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 |
08 |
中国电子企业集团(CEC) |
15 |
|
深圳赛格电子工业集团 |
09 |
中国华录集团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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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 |
10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 |
17 |
(8)控股经济代码(3位):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05]79号,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设立“控股经济代码”。控股经济代码是以法人企业作为分类对象,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实际出资情况进行分类,并按出资人对企业的控股程度,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①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②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各企业要严格根据国家规定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按照下列“代码表”中的代码填报。
控 股 经 济 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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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控股经济分类 |
代码 |
控股经济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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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有控股经济 |
211 |
私人绝对控股 |
|
(110) |
国有控股 |
212 |
私人相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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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国有绝对控股 |
(220) |
港澳台商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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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国有相对控股 |
221 |
港澳台商绝对控股 |
|
(120) |
集体控股 |
222 |
港澳台商相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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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集体绝对控股 |
(230) |
外商控股 |
|
122 |
集体相对控股 |
231 |
外商绝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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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公有控股经济 |
232 |
外商相对控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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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私人控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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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其中110、210、220、230等四个代码不用填写,由采用计算机汇总处理生成。
(9)出口基地(2位):是指由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和商务部联合批准的6个国家软件出口基地。凡属以下软件出口基地内的软件企业,按表中相应“代码”填写。非上述软件出口基地的企业免填。
软件出口基地和代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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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出口基地名称 |
代码 |
出口基地名称 |
|
11 |
北京软件出口基地 |
31 |
上海软件出口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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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天津软件出口基地 |
41 |
深圳软件出口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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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大连软件出口基地 |
61 |
西安软件出口基地 |
(10)软件园区代码(2位):是指原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联合下发的“计高技[2001]2836号,关于印发《国家软件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批准建立的软件园区。凡属以下软件园区内的软件企业,按表中规定的相应“代码”填写。非上述软件园区内的企业免填。
软件园区名称及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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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 |
软件园区名称 |
代码 |
软件园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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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北京中关村软件园 |
41 |
长沙软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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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大连软件园 |
42 |
广州天河软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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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上海浦东软件园 |
43 |
珠海南方软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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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南京软件园 |
51 |
成都软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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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杭州软件园 |
61 |
西安软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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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山东齐鲁软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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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自定义代码1、自定义代码2 (4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填写内容。
3.企业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及说明
A.企业名称:企业以年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原则按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填写简称。凡企业名称更名,而公章暂未换的,可用旧公章代替,但必须在本栏内予以说明。有的企业有几个企业名称和公章,应该在第一名称后填写第二厂名或第三厂名。
B.企业法人代表:指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填写。如有特殊原因可填企业现负责人。
C.母公司法人代码:有母公司的子公司,务必要正确填报其母公司的法人代码。
D.邮政编码:按企业所在地的邮政编码填写。
E.企业开业时间: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
F.企业地址:按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的地址填写。应包括乡(区、镇、街)名称和门牌号。如果本企业所属的若干个分公司或分厂设在不同的地址,以总厂部所在地的地址为准。
G.填表人姓名:指填制本表的统计员姓名。
H.电话号码:按本企业电话号码总机或单位综合统计所在办公室的电话号码填写。
I.传真号码:有传真电话的企业填写本单位传真电话号码。
J.电子邮箱(E-mail):指本企业在互联网络上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
K.企业主页地址(HTTP):指本企业在互联网络上注册的企业域名。
L.软件企业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M.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上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授权的地(市)级以上软件行业协会或相关机构认证的系统集成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N.CMM/CMMI认证级别、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CMM/CMMI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级别、认证号及认证机构名称。
O.ISO9001质量认证号及认证机关:经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机构认证的软件企业的认证号及认证机构的名称。
P.企业有无设立研发机构:在相应的“□”内打“√”表示。
4.有关统计范围的解释及说明
(1)软件产业统计调查单位的确定:
独立核算法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A.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B.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C.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单独编制财务决算报表。
(2)软件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规定:
由于软件产业在我国是新兴产业,软件统计工作在实际操作时遇到的问题较多,为了保证统计口径一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第一、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为划分独立核算单位的基本条件,凡是分别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及各成员单位,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企业下属单位,都应分别确定为独立核算单位。
第二、遵循“统计在地原则”,即企业集团、集团公司在外省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成员单位或下属企业,均应以独立核算单位按在地原则进行统计;对不具备有法人资格的成员单位或下属单位,应归入集团公司或企业集团内统计。
(3)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是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软件企业为划分对象。
根据资产组织形式,企业(单位)组织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①内资企业:是指国内投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独资、联营、股份制、合资、合伙等形式投资设立的经济组织。
内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企业及其他内资企业。
A、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B、集体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
C、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引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D、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E、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除以上国家独资公司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F、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G、私营企业:是指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H、其他内资企业:是指上述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
②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包括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形式。
A、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设立的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中国内地开办企业而形成的一种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种形式。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的企业。
C、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
D、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原外经贸部或商务部批准设立,并且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的比例达25%以上的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5.企业基本情况表的审核要求
(1)本标识库中要求填写的代码不能为空项。
(2)企业法人代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行业类型、控股经济、省市代码、计划单列市和集团、出口基地、软件园区代码的填写不能超出规定范围,代码必须按照本制度中规定的有效代码填写。
(3)此标识库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信息产业或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再进行企业录入工作。
二、企业主要指标(电软统企2表)
《企业主要指标》是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企业生产情况、劳动工资情况、经济效益等方面的基本数据,为全面了解和分析企业的现状和发展提供了大量的、详实的统计资料。
(一)软件产品及服务的主要范围
1.软件产品:指以知识为基础所形成的无形产品(广义)。或指以知识为基础借助于中央处理器(CPU)为运行平台的指令和程序的有序结合,从而形成的无形产品(狭义)。主要包括基础软件、中间件、应用软件和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
(1)基础软件:是计算机系统中最靠近硬件层次的软件。通常包含操作系统和数据库管理系统。
(2)中间件:是介于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之间的一类软件产品。运行在分布式网络环境中,为应用系统提供数据访问、信息交换、事务处理、应用整合、智能分析等通用服务。
(3)应用软件:是指为特定领域研发,具有指定功能的软件。一般处在操作系统和中间件上层。如管理软件、教育软件等。
(4)接受委托开发的嵌入式软件:指软件企业接受硬件企业委托为其开发、研制的并以软件形式销售的嵌入式软件系统。
2.系统集成:指根据用户的需求和投入规模,综合应用各种计算机网络技术,适当选择各种软硬件设备,经过总体策划、系统设计、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安装调试、服务及保障等工作,为用户提供一个可行的完整解决方案的全过程。
3.软件技术服务:指围绕软件产品的流通和应用过程中的多种服务系统。包括客户交互服务,后端办公处理、业务流程外包服务(相关的专业化服务)及网络软件服务等。如:支持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维护、调试与监理;软件产品售前的系统咨询、培训、调试、维护和产品升级及系统扩充;数据库活动、数据加工处理和呼叫中心等业务。
4.嵌入式系统软件:指以应用为中心编制的,并镶嵌和固化在硬件中,与硬件共同构成完整功能的软件产品。(注:指制造业企业自主研发并使用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5.IC设计:指各种集成电路研发、设计。
(二)主要指标解释及填报方法
反映企业财务方面的指标
1.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收入”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2.软件业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业务收入的合计。
3.软件产品收入:一是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开发研制销售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包括外购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但二次开发的增加值必须超过购进价的30%;二是指系统集成中单独开据发票的软件收入;三是指软件企业承担其他硬件厂商委托开发研制的,但不需向硬件产品中镶嵌灌入,其嵌入式软件收入按照合同金额计算。
本项指标数据(A1)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中的“E101000000”项数据一致。
4.系统集成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根据用户需求,在软件产品的支持下,将相关硬件设备组成一体的应用系统所获的收入。
本项指标数据(A2)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中的“E201000000”项数据一致。
5.软件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围绕软件产品的流通和应用过程发生的相应专业化服务的收入。如. 信息咨询、培训、调试、维护、产品升级、系统扩充、监理等。
本项指标数据(A3)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301000000”项数据一致。
6.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自主研制并镶嵌固化到本企业生产的硬件产品中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二次开发后增加值超过购进价30%的嵌入式系统软件)。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的计算范围和计算方法严格按照《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中规定的产品范围,不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品,不得计算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其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严格按照《目录》中各产品相对应的权数进行计算。
本项指标数据(A4)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中的“E401000000”项数据一致。
7.IC设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集成电路研发设计的收入。
(1)主要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的企业,将IC设计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计作IC设计收入。
(2)集成电路设计、测试收入占主营业务60%以上的企业,其IC设计收入根据以下公式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 IC设计收入=芯片销售收入-制造(加工)成本-期间费用
本项指标数据(A5)应同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 中的“E501000000”项数据一致。
8.软件外包服务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担提供者(国内或国外)的分包业务,如委托开发软件、软件测试、业务流程设计、安装、维护、数据加工等。用外汇结算的外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价值计算。
外包根据供应商的地理分布状况划分为两种类型:境内外包和离岸外包。境内外包是指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同一个国家。离岸外包则指外包商与其供应商来自不同国家,外包工作跨国完成。
9.软件业务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完成的软件产品、系统集成、软件技术服务、嵌入式系统软件、IC设计五项出口额的合计数。(“万美元”计算)。
(1)软件产品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出口到国际市场或以外汇结算的独立软件产品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但该产品必须是企业自行研发或经过二次开发的软件产品。
(2)系统集成出口:指软件企业承担国外的系统集成项目,或按外汇结算的系统集成服务项目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3)软件技术服务出口:指软件企业承担国外的软件技术服务,或以外汇结算的软件技术服务;包含在境外的安装、维护及数据加工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4)IC设计出口:指企业在报告期承接国外的集成电路设计的项目,或按外汇结算的集成电路研发设计所获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10.软件外包服务出口:指在软件外包服务收入中出口到国际市场(即离岸外包)或在我国境内但由于外包商与其外包供应商来自不同的国家的企业间以外汇结算的收入(以“万美元”计算)。
11.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指报告期出口到国外的嵌入式系统软件,含嵌入在硬件中,随硬件产品一起出口和承担国外硬件厂商需求而研发的独立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以“万美元”计算)。
12.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成本”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13.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14.其他业务利润: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期计数填列。
15.营业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年累计数填列。未执行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用“产品销售费用”的本期累计数代替。
16.管理费用: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17.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手续费等。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18.利息支出: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利息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的净额。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归纳计算本期累计数填列。
19.营业利润: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利润,即主营业务利润加其他业务利润扣除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后的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20.利润总额: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亏盈总额,包括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净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对应指标的本期累计数填列。
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1.嵌入式系统软件利润:指企业在报告期从事生产经营嵌入式系统软件所获得的利润额。
22.流动资产年平均余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全部流动资产的平均余额。计算公式为:
或:
其中:
23.资产总计: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其流动性(即资产的变现能力和支付能力)划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24.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偿还形式包括货币、资产或提供劳务。负债一般按偿还期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的期末数填列。
25.年末(年初)所有者权益:指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为企业全部资产与全部负债的差额,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本指标根据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年末数、年初数”分别填列。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小于“0”时,表示企业资不抵债。
26.应交所得税:指软件企业本年实现利润按税法规定应上交的所得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所得税项“本年应交数”值填列。
27.应交增值税:指软件企业按税法规定,从事软件产品销售或软件服务等经营活动,在本年内应交纳的增值税额。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实际数”数值填列。企业“本年应交增值税”为“负数”时,此项指标填“0”。
计算公式为: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交纳税额-减免税款+出口退税
28.出口已退税额:指软件企业研制、开发、生产的软件出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退回的已上交税务部门的税款。本指标根据会计“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本年度已收出口退税”的数值填列。
以上应交所得税、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根据国家关于软件产业的优惠政策,软件企业减免的相应税款数字。根据具体企业财务账户管理的不同,可从国家财政部2004年制发的会计制度“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或该表的明细账目取得数据。
29.研发经费:指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软件研究与开发的所有支出。不论何种经费来源,只要实际用于软件研究与开发的经费支出都应计算在内。
30.增加值:是软件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劳务活动的最终成果。软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制造业企业的性质不同,所以通常软件企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采用“收入法(分配法)”计算。软件企业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固定资本折旧、生产税净额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之合。
计算公式:软件企业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31.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软件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以各种形式支付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由工资科目开支的,也包括由工资以外其他费用科目开支的货币和实物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福利费和其他收入。劳动者报酬的计算相当于劳动工资的“工资总额”再加上(1)福利费(2)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3)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统筹金、医疗保险费和待业、养老、家财等各种保险费(4)支付给个人的探亲路费(5)支付给个人的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6)差旅费、住勤补助、误餐补助、安家费中支付给个人部分(7)计划生育补贴和计划生育奖(8)支付给个人的各种价格补贴(9)其他对个人的支付。
32.固定资产折旧:指报告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规定的比率实际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33.生产税净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征收的各种税金、附加费和规费扣除生产补贴后的净额。这里的各种税金,指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中列支的税费等,但不包括所得税。生产补贴,指政府对软件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亏损补贴、价格补贴和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等补贴。鉴于软件企业的特殊情况,原则上软件企业可用以下计算方法:生产税净额=应交增值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中的税费-补贴收入)。
34.营业盈余:相当于企业的营业利润加上生产补贴,但要从中扣除从利润中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和福利等。
35.税金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与应交增值税之和。
反映企业劳资情况的指标
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是指在本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2.软件研发人员:指在企业中设立的软件开发、研制机构中,从事软件研发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3.管理人员: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各职能部门、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4.硕士以上:指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
5.大本:指大学本科毕业的工作人员。
6.大专以下: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下学历的工作人员。
7.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开工不满全月的新建单位(月中开工或月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开工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
年平均人数是以十二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四除求得。
8.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三资企业中包括中方
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外方人员的劳动报酬及中方董事会成员中的保留工资等)。
(三)“企业主要指标”审核要点:
1.“主要指标”审核关系 :
(1) C01≥A0 (主营业务收入≥软件业务收入)
(2) A0=A1+A2+A3+A4+A5 (软件业务收入=分项之和)
(3) A3≥A31 (软件技术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收入)
(4) A0≥A6x7.6 (软件业务收入≥软件业务出口Χ7.6)
(5) A6≥A61 (软件业务出口≥软件外包服务出口)
(6) A6≥A62 (软件业务出口≥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
(7) A31≥A61x7.6 (软件外包服务收入≥软件外包服务出口Χ7.6)
(8) A4≥A62x7.6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Χ7.6)
(9) C14=C12-C13 (年末所有者权益=资产-负债)
(10) C08=C01-C02-C03+C04-C05-C06-C07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它业务利润-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1) T1=T11+T12+T13+T14 (增加值=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12) B1≥B11+B12 (从业人员年末数≥软件研发人员+管理人员)
(13) B1=B15+B16+B17 (从业人员年末数=硕士以上+大本+大专以下)
(14) B1、B2、B3不能为0 (从业人员年末数、平均人数、工资总额不能为0)
(15) A1、A2、A3、A4、A5分别等于软件业务收入分类(电软统企3表)中相应类之和
(16) 10<T1/C01*100<60(参考)
(17)允许C04、C08、C09、C14、C15、T13为负值。
(18)凡带“*”号的指标,即C01主营业务收入、A1软件产品收入、A2 系统集成收入、A3软件技术服务收入、A5 IC设计收入及C09利润总额,行业代码为“E6204”的企业免填,其他指标均按涉及到嵌入式系统软件业务情况的范围填报。
(19) A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62(嵌入式系统软件出口)、C10(嵌入式系统软件利润)三项仅由行业代码归属到“E6204”的企业填报。
(20)计算机平衡项为必填项,将在计算机程序中检验对照。
2. 在填报“A1软件产品收入、A2 系统集成收入、A3软件技术服务收入、A4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A5 IC设计收入”指标数据后,务必依照《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填报 “软件业务收入分类”表,要求逐一填列明细软件的代码、名称、本年收入、出口收入和1-2个主要国家和地区,否则,软件收入小计不予确认。
(四)嵌入式系统软件目录及计算方法
1.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修订原则
为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国嵌入式系统软件的发展现状,2006年我司在召集有关省市及重点企业共同研究讨论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的目录及计算方法,主要原则如下:
一是软件附加值高。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嵌入式软件的快速发展,提高国内自主知识产品,鼓励软件企业做大做强,此次选取嵌入式软件的目录产品其软件附加值必须达到60%以上,直接购置镶嵌在硬件产品中的软件除外。如:通信产品、以太网交换机等产品。
二是自主研发比例高。为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凡是企业在购置的嵌入式软件基础上经过二次开发的,其开发后的软件增值率超过软件50%以上的产品。如:网络设备、数字视频等产品。
三是市场潜力强。为配合产业结构,提高产业结构升级。一些新型的、市场潜力较强的产品,提前纳入到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中。如:目前我国数字电视即将广泛开通,市场需求将快速崛起,数字电视、数字机顶盒及有关数字一体机等的市场和技术上都将有较大提高。
2.计算方法
本次修订嵌入式软件计算方法采用的是权数分配法,计算公式为:
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某产品收入*权数
例如. ×××××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本报告期生产安全防卫系统10000套,平均每套出厂价格为5000元。《嵌入式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规定的“权数”为0.10。
则: 全部10000套安全防卫系统的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为:
出厂价5000元/套×10000套×权数0.10 =500万元
嵌入式系统软件产品目录及权数
|
代 码 |
标识 |
产 品 目 录 |
权 数 |
说 明 |
|
E401000000 |
|
嵌入式系统软件合计 |
— |
|
|
E401010000 |
|
一、通信设备 |
— |
|
|
E401010100 |
|
(一)固定网络设备 |
-- |
|
|
E401010101 |
录入 |
1、程控交换设备(不含移动交换) |
0.19 |
包括各种数字程控交换机 |
|
E401010102 |
录入 |
2、用户接入设备 |
0.19 |
包括无线接入、电缆接入、光纤接入、接入终端等设备 |
|
E401010103 |
录入 |
3、下一代核心网络设备(NGN) |
0.19 |
|
|
E401010200 |
|
(二)移动通信设备 |
-- |
|
|
E401010201 |
录入 |
1、移动通信基站 |
0.30 |
包括基站、基站控制器等设备 |
|
E401010202 |
录入 |
2、移动通信直放站 |
0.30 |
|
|
E401010203 |
录入 |
3、移动通信交换设备 |
0.30 |
包括移动核心网络的电路交换和分组交换设备、HLR/AUC、IMS(集成移动子系统)等设备 |
|
E401010300 |
|
(三)光通信与传输设备 |
-- |
|
|
E401010301 |
录入 |
1、光传输设备 |
0.29 |
包括光缆终端机、WDM波分复用器、交叉联结设备等 |
|
E401010302 |
录入 |
2、微波传输设备 |
0.07 |
|
|
E401010400 |
|
(四)通信终端设备及其他 |
-- |
|
|
E401010401 |
录入 |
1、SIM卡 |
0.13 |
|
|
E401010402 |
录入 |
2、自主开发手机 |
0.08 |
|
|
E401010403 |
录入 |
3、数据通信设备 |
0.30 |
包括数字分组、核心多层、千兆路由、边缘接入等交换机设备 |
|
E401010404 |
录入 |
4、通信电子对抗设备 |
0.01 |
包括侦察、测向、干扰、保密等设备 |
|
E401010405 |
录入 |
5、通信导航设备 |
0.14 |
包括车辆导航、船舶导航、卫星导航等设备 |
|
E401010406 |
录入 |
6、数字多媒体通信设备 |
0.19 |
|
|
E401020000 |
|
二、网络设备 |
— |
|
|
E401020100 |
录入 |
1、路由器 |
0.19 |
包括核心路由器、边缘路由器、分支路由器等设备 |
|
E401020200 |
录入 |
2、以太网交换机 |
0.30 |
包括二层交换机、三层交换机、四-七层交换机等设备 |
|
E401020300 |
录入 |
3、网关及接入服务器 |
0.05 |
包括Radius Server、GK(Gateway Keeper)、综合接入设备(IAP)等设备 |
|
E401020400 |
录入 |
4、无线局域网设备 |
0.05 |
包括WLAN、AP、无线网卡、Wimax等设备 |
|
E401020500 |
录入 |
5、网络安全设备 |
0.05 |
包括Firewall、IDS、IPS、VPN、网络密码机等设备 |
|
E401020600 |
录入 |
6、网络终端设备 |
0.03 |
Ephone、Vphone、网卡、网络视频监控设备、DSLAM、Modem等设备 |
|
E401020700 |
录入 |
7、网络存储设备 |
0.01 |
NAS、IP SAN等设备 |
|
E401030000 |
|
三、数字装备设备 |
— |
|
|
E401030100 |
录入 |
1、智能识别装置 |
0.20 |
含指纹、语音、图像、模糊等识别装置 |
|
E401030200 |
录入 |
2、安全防卫系统 |
0.10 |
含防盗、防火、防爆等突发事件防卫系统 |
|
E401040000 |
|
四、数字视频产品 |
— |
|
|
E401040100 |
录入 |
1、数字(含有线、无线、卫星、网络)电视机顶盒 |
0.09 |
|
|
E401040200 |
录入 |
2、数字电视机顶盒的数字电视一体机 |
0.09 |
|
|
E401050000 |
|
五、自动控制产品 |
— |
|
|
E401050100 |
录入 |
1、集散控制系统 |
0.10 |
|
|
E401050200 |
录入 |
2、过程控制系统 |
0.15 |
|
|
E401050300 |
录入 |
3、智能传感器 |
0.18 |
|
|
E401050400 |
录入 |
4、智能机器人 |
0.25 |
|
|
E401060000 |
|
六、汽车电子嵌入式软件 |
— |
|
|
E401060100 |
录入 |
1、通讯系统 |
0.20 |
如:TTS(语音合成图像)、CAN总线(发动机、变速箱、底盘方面)、LIN总线(车载方面)、K总线(诊断方面) |
|
E401060200 |
录入 |
2、自动控制系统 |
0.20 |
如:发动机、变速箱、胎压、ABS、悬挂、转向、自动避撞、巡航等 |
|
|
|
|
|
|
|
|
|
|
|
|
|
|
|
|
|
|
三、软件业务收入分类(电软统企3表)
1.本表要严格按照《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规定的软件排列顺序、代码、名称填报。本企业生产的各种软件收入相加之和,应等于 “A0.软件业务收入”。
2.本表中每项软件凡有出口的,均要填写“出口额”,出口额按“万美元”为单位计算。
3.关于“出口主要国别和地区”栏的填报,本栏设有二格,要求凡我国软件对其出口量大的国家或地区均需填报一至二个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名,出口国家或地区按本制度列出的“出口国家或地区表”填写。主要国家或地区可直接按下表填写(见附表)。下表未列明而软件出口量小而又较分散的国家或地区只填写所在大洲名或地区名称。每格最多填写四个汉字,不得回行。表中未列及的国家或地区填“其他”。
附. 主要国家或地区及代码
|
序号 |
国家或地区 |
序号 |
国家或地区 |
|
1 |
中国香港 |
11 |
巴西 |
|
2 |
中国台湾 |
12 |
俄罗斯 |
|
3 |
韩国 |
13 |
南美洲 |
|
4 |
美国 |
14 |
大洋洲 |
|
5 |
日本 |
15 |
亚洲 |
|
6 |
德国 |
16 |
西欧 |
|
7 |
法国 |
17 |
东欧 |
|
8 |
英国 |
18 |
非洲 |
|
9 |
印度 |
19 |
阿拉伯 |
|
10 |
墨西哥 |
20 |
其他 |
4.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
软件分类目录及代码
|
软件代码 |
标识位 |
名 称 |
备 注 |
|
|
E000 |
|
软件业务收入明细合计 |
|
|
|
E1 |
|
软件产品行业(E6201) |
|
|
|
E101000000 |
|
一、软件产品合计 |
|
|
|
E101010000 |
|
(一)基础软件 |
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 |
|
|
E101010100 |
|
1.操作系统 |
|
|
|
E101010101 |
录入 |
(1)通用操作系统 |
|
|
|
E101010102 |
录入 |
(2)嵌入式操作系统 |
|
|
|
E101010200 |
录入 |
2.数据库系统 |
|
|
|
E101010300 |
录入 |
3.其他 |
|
|
|
E101020000 |
|
(二)中间件 |
领域中间件(移动平台、IFID、机顶盒)、业务中间件(应用集成、信息集成)、基础中间件(交易、消息)等。 |
|
|
E101020100 |
|
1.基础中间件 |
|
|
|
E101020101 |
录入 |
(1)交易中间件 |
|
|
|
E101020102 |
录入 |
(2)消息中间件 |
|
|
|
E101020103 |
录入 |
(3)应用服务器(J2EE)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