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各设区市无线电管理局,厅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厅事业单位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现将《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直属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向厅人事处反映。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信息产业 事业单位 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 通知
抄送:省人事厅,本厅领导。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7年3月5日印发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直属事业单位
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厅事业单位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核拔经费或拔补经费的本厅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厅属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中开展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适用本办法。自收自支的厅属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指标控制”制度。
第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指标按以下比例掌握:
(一)聘任高级职务的指标数为本单位现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技工学校按在编教师人员)人数的15%;
(二)聘任中级职务的指标数为本单位现有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技工学校按在编教师人员)人数的35%;
(三)聘任初级职务的指标数不限,由各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掌握。
个别单位确有必要增加指标的,应当向厅人事处提出申请,说明岗位设置和增加指标的理由,经厅领导批准后使用。高级职务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5%,中级职务增加的比例不得超过10%。
由省外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经省人事厅批准后,直接追加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指标。
第六条 各单位可在指标内,根据本单位自身的性质、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以及人员构成梯次情况,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注重考核其责任心和职业道德,以及承担相应职务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作为聘任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 聘任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应的现时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担任高级职务的,应当在本单位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的,应当在本单位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初级职务的,应当试用期满。
(三)本单位根据岗位需要提出的具体条件。
第九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先由本人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聘任方式原则上采取竞聘方式,由用人单位组织。
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中符合聘任条件的人数超过核定指标的,或符合聘任条件的人数未超过核定指标但多于拟聘数的,进行竞聘;对原已超职数聘任的,应按核定指标重新进行竞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在竞聘前应公布拟聘岗位和聘任条件;竞聘后应对聘任人选进行公示、考核,并报厅人事处审核后经厅领导批准正式聘任。
第十二条 正式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原聘技术职务自动解除重新聘用。对任职期间有突出成绩(创新成果等)且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的优先续聘。
第十三条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资待遇,按国家工资制度,实行按岗定酬,薪随岗变。从正式聘任的下月起享受对应的工资标准。
解聘现任职务的,于正式决定解聘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原工资及与职务挂钩的待遇,转为享受新岗待遇(未定岗的,按下一级职务的相应待遇)。如有特殊情况,报请厅领导确定。
第十四条 聘任工作与年度考核衔接,原则上每年一次,集中在一月份至二月份进行。本办法下发之前已聘职务的人员,原定聘期继续有效,2007年3月1日以后期满的可延长至下年一月或二月。
对已聘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考察可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其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办理申报和审批手续。
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书面聘任方案(包括单位现有指标使用情况、本次拟聘数、拟聘岗位、聘任方式),并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使用情况表》,经厅人事处审核,报厅领导批准后,由人事处通知实施。
各单位确定新聘、续聘人员后,填写《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申请表》(一式二份),报经厅领导批准,由本单位下文正式聘任。
解聘在本单位公布,并报厅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下之日起实行。
附:1、福建省信息产业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申请表
2、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使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