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鼓励扩大外贸进口奖励办法
为顺应国家调整对外贸易结构,促进进出口平衡,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形势要求,抓住人民币持续升值与进口关税大幅降低的契机,在继续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的同时,扶持和鼓励企业扩大进口。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进口资源性商品,引进国外关健技术和先进设备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与基本条件
1、对上一年度有进口实绩,并且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我省(不含厦门)各类进出口企业。
2、本年度进口规模达100万美元以上,同时达到一定增幅,增量规模2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企业。
二、奖励资金来源
从省级预算安排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奖励标准
1、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矿砂、矿物燃料、石油、木材、羊毛及铜铅锌有色金属等资源性商品(详见附件),每美元进口增量给予0.03元奖励。
2、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或委托进口本企业使用的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线,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扩大规模的,按择优择大的原则,根据进口付汇金额,按同期银行三个月贷款利息予以不超过50%比例的奖励。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进口时登记备案并对外支付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设备,并且鼓励的进口设备不包含国家有关部门修订的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产品。
3、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奖励金兑现
1、对于进口资源性商品的奖励金计算,以省内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2、对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线的:①奖励金计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②先进技术要有专利证书和技术转让协议;关键性设备和生产线的生产设备先进性或产品先进性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③须提交的材料:企业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的同时,向省外经贸厅报备,认定后须再提交认定书副本。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向省外经贸厅申报奖励时,必须同时提交引进的目的、生产规划、产品出口比例、进口时登记备案支付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设备资料等材料;委托进口的,应提供双方证明材料。④省外经贸厅根据各类进口企业当年海关统计数据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初审,决定奖励金额。并会同省财政厅在所引进的技术、设备投入使用后对产品的先进性和出口实绩进行核查。
3、省外经贸厅整理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应奖励金额、企业账号,于年后3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审定后,及时将奖励金直接拨付各有关企业。
4、为了及时拨付奖励金,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应将辖区内有关进口企业的全称、开户行、银行帐号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造册上报省外经贸厅。
5、进口企业收到奖励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对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但在配合省厅、地市外经贸部门工作方面,表现不积极,或报送统计报表,以及在监测预警工作中收集信息,了解情况不予配合的企业,予以扣减奖励金,最高可扣减50%。
2、为保证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对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或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3、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实行。
4、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资源性商品目录
附件、资源性产品海关商品(HS)目录
第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共74个细目)
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共113个细目)
第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共200个细目)
第47章:木浆等纤维状纤维素浆(共28个细目)
第51章:羊毛等动物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共74个细目)
第72章:贱金属及其制品(共342个细目)
第74章:铜及其制品(共104个细目)
第75章:镍及其制品(共40个细目)
第76章:铝及其制品(共76个细目)
第78章:铅及其制品(共22个细目)
第79章:锌及其制品(共29个细目)
第80章:锡及其制品(共23个细目)
第81章:其他同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共104个细目)
为顺应国家调整对外贸易结构,促进进出口平衡,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形势要求,抓住人民币持续升值与进口关税大幅降低的契机,在继续促进外贸扩大出口的同时,扶持和鼓励企业扩大进口。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进口资源性商品,引进国外关健技术和先进设备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与基本条件
1、对上一年度有进口实绩,并且守法经营,无涉及通关、外汇、税务以及进出口业务管理等违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我省(不含厦门)各类进出口企业。
2、本年度进口规模达100万美元以上,同时达到一定增幅,增量规模20万美元以上的进口企业。
二、奖励资金来源
从省级预算安排的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
三、奖励标准
1、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矿砂、矿物燃料、石油、木材、羊毛及铜铅锌有色金属等资源性商品(详见附件),每美元进口增量给予0.03元奖励。
2、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自营进口或委托进口本企业使用的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线,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有效提升产品质量,扩大规模的,按择优择大的原则,根据进口付汇金额,按同期银行三个月贷款利息予以不超过50%比例的奖励。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指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进口时登记备案并对外支付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设备,并且鼓励的进口设备不包含国家有关部门修订的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产品。
3、单家企业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奖励金兑现
1、对于进口资源性商品的奖励金计算,以省内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
2、对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和生产线的:①奖励金计算以海关统计数据为依据;②先进技术要有专利证书和技术转让协议;关键性设备和生产线的生产设备先进性或产品先进性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③须提交的材料:企业在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的同时,向省外经贸厅报备,认定后须再提交认定书副本。年度终了,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向省外经贸厅申报奖励时,必须同时提交引进的目的、生产规划、产品出口比例、进口时登记备案支付外汇的技术引进项目和设备资料等材料;委托进口的,应提供双方证明材料。④省外经贸厅根据各类进口企业当年海关统计数据和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初审,决定奖励金额。并会同省财政厅在所引进的技术、设备投入使用后对产品的先进性和出口实绩进行核查。
3、省外经贸厅整理出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应奖励金额、企业账号,于年后3个月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复核审定后,及时将奖励金直接拨付各有关企业。
4、为了及时拨付奖励金,各设区市外经贸局应将辖区内有关进口企业的全称、开户行、银行帐号以及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造册上报省外经贸厅。
5、进口企业收到奖励金后,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对达到奖励标准的企业,但在配合省厅、地市外经贸部门工作方面,表现不积极,或报送统计报表,以及在监测预警工作中收集信息,了解情况不予配合的企业,予以扣减奖励金,最高可扣减50%。
2、为保证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对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或发现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除收回奖励资金,取消奖励资格外,还将予以通报批评。
3、本办法自2007年度起实行。
4、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资源性商品目录
附件、资源性产品海关商品(HS)目录
第26章:矿砂、矿渣及矿灰(共74个细目)
第27章: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蒸馏产品;沥青物质;矿物蜡(共113个细目)
第44章:木及木制品;木炭(共200个细目)
第47章:木浆等纤维状纤维素浆(共28个细目)
第51章:羊毛等动物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共74个细目)
第72章:贱金属及其制品(共342个细目)
第74章:铜及其制品(共104个细目)
第75章:镍及其制品(共40个细目)
第76章:铝及其制品(共76个细目)
第78章:铅及其制品(共22个细目)
第79章:锌及其制品(共29个细目)
第80章:锡及其制品(共23个细目)
第81章:其他同金属、金属陶瓷及其制品(共104个细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