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科技处 2003-12-05 16: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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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信办〔2005〕24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省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的作用,增强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实效性,现将《福建省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福建省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建省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保证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科学性,促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闽政[2001]1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是政府为支持软件产业发展,促进软件产业技术升级,实现软件成果产业化,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而设立的专项经费。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资金分配使用,专项用于支持福建省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符合扶持资金申报的要求;
(三)引导软件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联合开发;
(五)有利于培养、引进和奖励软件产业人才;
(六)科学、高效,有利于推进软件行业整体素质的提升和发展。
第二章 扶持对象与项目申报
第四条 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重点用于软件产业公共服务和能形成软件产业化的项目建设、人才培养、重大软件技术研究、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以及需政府推进的能促进全行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软件产业扶持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省信息产业厅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采取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备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办公场所和一定的项目建设资金;
(三)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状况良好且财务制度健全,资信状况佳;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七条 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实行项目经费补助方式,根据项目类型不同,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向省信息产业厅申报。
申报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福建省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省信息产业厅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受理审查。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将组织专家(包括技术、财经、管理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或论证,专家提出的意见,作为资金扶持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对需要招标的重大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省信息产业厅参照国家和省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信息产业厅根据加快软件业发展的要求,结合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审查、提出本年度项目安排计划,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分管副省长同意后,会同财政厅下达项目预算。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实行合同制管理。省信息产业厅在下达项目经费的同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有些项目需附技术经济指标);
(二)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指跨年度项目);
(三)项目预算及资金来源;
(四)资金支持方式;
(五)完成期限;
(六)共同责任;
(七)有关附件;
(八)其它条款。
第十二条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考核与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省信息产业厅。
第十三条 省信息产业厅对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须报省信息产业厅同意。在省信息产业厅做出中止或撤销项目的决定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报送省信息产业厅批准,剩余的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应全部上缴省信息产业厅,会同财政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它软件扶持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验收文件、资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工作总结;
(四)项目报告(包括项目技术总结、所获成果、专利等,有些项目还需附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和项目效益分析。
第十六条 省信息产业厅在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及时成立项目验收小组对项目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小组由熟悉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提交验收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必要时可复测相关数据,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七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不到85%;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
(四)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五)超过合同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做说明。
第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项目承担者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项目。
第十九条 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验收小组在提出验收意见后,对被验收项目做出“同意通过验收”或“不同意通过验收”的结论,并在网上公开。
第二十条 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执行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外,还将进行以下处理:将已经拨付的软件产业财政扶持资金全额收回省信息产业厅;三年内不得申报软件产品开发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集成电路设计项目视同软件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