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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化推进处 2003-11-10 16:00:00.0

闽信信〔2003〕141号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为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已转发)、《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望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厅信息化推进处联系。
联系人:沈协德 0591-7542583
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信息系统 工程监理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数字办,省直有关单位。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办公室 2003年7月23日印发


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管理,确保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信息产业部的授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系统工程是指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等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是指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代表业主对承建工程的单位在信息系统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方面实施监督。
第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是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规定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和注册资金、必要的软硬件设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固定的工作场所和相关的监理工作业绩,取得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业务的单位。
第五条 福建省信息产业厅负责全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法规和行政规章;
(二)审批及管理本省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本省甲级、乙级监理单位
(三)监督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工作;
(四)负责本省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的管理工作;
(五)组织和协调与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下列信息系统工程应当实施监理:
(一)国家级、省部级、地市级的信息系统工程;
(二)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银行或者国有商业银行贷款,规定需要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四)涉及国家安全、生产安全的信息系统工程;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其他信息系统工程。
第七条 本省实行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和监理分离制度。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建;信息系统工程承建单位不得参与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
第八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个人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格。
第九条 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监理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不同资质等级对应的监理能力如下:
(一)甲级可以监理各类信息系统工程;
(二)乙级可以监理投资总额为1500万元及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三)丙级可以监理投资总额为500万元及以下的信息系统工程。
第十条 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二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大专学历、四年以上从事信息系统工程设计、实施、监理工作经历;
(二)经过培训,取得培训结业证书;
(三)经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信息系统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甲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30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通过认证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12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1个5000万元以上或者6个1000万元以上项目)。
(一)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15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9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其中至少有2个1000万元以上或者5个400万元以上项目)。
(三)丙级
1.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名;
2.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3。财务状况良好;
4.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软硬件设备;
5。有完善的单位管理制度,有较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能有效实施;
6.有良好的监理信誉;
7.申请时前三年完成过6个以上信息系统工程项目的监理 (其中至少有2个300万元以上或者4个150万元以上项目)。
第十二条 业主可以直接委托,也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符合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应当依法通过招标进行。
    第十三条 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监理业务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 实施监理前,业主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建单位。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派出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工程师担任总监理工程师,并对监理活动总体负责。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按计划、分阶段定期向业主书面报告工程情况。监理业务完成后,向业主提交最终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客观、公平、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第十七条 在监理过程中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串通,为承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实行有偿服务,监理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取,列入工程概算。
    第二十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虚假申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伪造、变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监理业务;
  (三)委派不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实施监理;
  (四)擅自转让监理业务;
  (五)与承建单位以及软、硬件提供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六)以实施监理为名,侵害业主和承建单位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一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虚假申报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伪造、变造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违反政策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监理合同的要求,为谋取私利,恶意实施监理;
   (三)从事与被监理项目相关的技术和业务活动。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资质和监理工程师资格的申报受理工作,按照信息产业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评定工作根据评审和审批分离的原则进行,评审工作委托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办理,由省信息产业厅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具体工作依托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推进处)按规定权限审批。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启动过程设立过渡期(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监理单位可视自身条件申请临时资质。临时资质分临时甲级、临时乙级、临时丙级。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正式资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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