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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辦法(修訂)》

2006-07-04 14:52:00.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設海峽西岸經濟區,推進項目帶動戰略的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提升福建產業整體技術水準,把福建建設成為自主創新能力不斷增強的創新型省份,增強福建經濟綜合競爭力和發展後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福建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成果,是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其他機構的科技人員通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所產生的成熟、先進、實用、可以應用和推廣並形成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發展新產業的科技成果。
   本辦法所稱項目成果轉化,是指企業、個人投資者或成果持有者,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投資,首次對項目成果實施轉化,形成產業項目並組織實施的活動。轉化方式包括:
    (一)項目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資辦企業實施轉化;
   (二)項目成果持有者向企業、個人轉讓該項目成果,由受讓的企業投資實施轉化或個人投資辦企業實施轉化;
  (三)項目成果持有者許可企業、個人使用該項目成果,由使用該項目成果的企業投資實施轉化或個人投資辦企業實施轉化;
   (四)項目成果持有者以該項目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企業合作實施轉化;
   (五)項目成果持有者以該項目成果作價投資,折算股份或出資比例,與企業、個人共同投資辦企業實施轉化。
  第三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每年從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中安排一定金額的促進項目成果轉化資金(以下簡稱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用於扶持實施項目成果轉化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落地形成的項目(以下簡稱轉化項目)。同時,組織做好項目成果的徵集、推介和資訊引導等服務。
省財政廳根據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實施財政財務管理,負責下達支出預算,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問效、監督檢查。
  第四條 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規定,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援、公平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扶持對象及方式
 
  第五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扶持的轉化項目範圍:
  (一)技術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場前景好的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
   (二)技術先進適用,可形成產業規模,解決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加強本省產業鏈發展中的薄弱環節建設,填補本省產業鏈發展中的產品、技術空白,加速本省電子資訊、石油化工、機械製造等主導產業的發展和傳統產業的技術升級,明顯提高產業技術水準和經濟效益的項目;
  (三)有利於本省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發展迴圈經濟、防治環境污染以及防災減災的項目;
   (四)可促進本省高產、優質、高效、生態、安全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項目;
   (五)小發明、小創造等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轉化項目。
  第六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對實施下列項目成果的轉化而形成的項目給予重點扶持:
  (一)經省部級認定、屬於國際國內領先技術、能明顯提高本省產業技術水準和經濟效益的高新技術項目成果;
   (二)技術先進適用、可形成產業規模、填補本省產業鏈發展空白、對本省產業鏈的延伸、產業群的壯大具有重大帶動促進作用的高新技術項目成果;
  (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的項目成果;
  (四)實施轉化後可迅速帶動當地廣大農戶增產增收、明顯提升特色產業發展優勢的項目成果。
   第七條 申請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扶持的轉化項目,應當有項目業主,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註冊,並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已制定具體的項目實施工作方案(包括實施進度計劃),且已按實施方案開展項目前期工作;
   (三)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評價良好,可以自行籌措解決按國家規定所需的佔項目總投資相應比例的項目資金。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前需要進行檢測和價值評估的項目成果,須取得具有法定資格的機構出具的檢測結果和評估證明。
  第八條  下列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產品市場準入的轉化項目,須取得有效的產品市場準入證明:
  (一)新藥,須取得藥品註冊批件和生產許可證;
  (二)保健食品,須取得保健食品註冊批件和生產許可證;
  (三)醫療器械,須取得醫療器械註冊證和生產許可證;
  (四)飼料、飼料添加劑,須取得新飼料、新飼料添加劑證書和生產許可證;
  (五)獸藥,須取得新獸藥證書和生產許可證;
  (六)農藥,須取得農藥證書和生產許可證;
  (七)肥料,須取得肥料登記證;
  (八)軟體產品,須取得軟體著作權證書或軟體產品登記證書;
  (九)通信、資訊安全等產品,須取得市場準入文件。
  第九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轉化項目的資金扶持,採用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確定扶持的轉化項目有使用銀行貸款投資的,一般給予貸款貼息扶持;未使用銀行貸款投資的,一般給予投資補助扶持。
  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開支範圍:
  (一)投資補助:用於轉化項目建設期間的建安投資、設備購置和技術研發支出等與項目建設主要內容相關的支出等。不得用於購置小汽車、招待費等消費性質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用於支付轉化項目向縣級以上商業銀行的貸款所負擔的利息支出,支出總額不超過項目建設期銀行貸款利息支出總額,不得用於非轉化項目的貸款利息支出或其他支出。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向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廣泛徵集適合福建省產業發展的項目成果,向省內各類企業廣泛徵集技術需求,並通過建立完善網上交易系統和承辦好項目成果交易會,及時發佈有關產業技術政策和項目成果資訊,包括重點扶持領域指南,引導、促進項目成果的轉化與技術需求的解決。
 
 
第三章 資金申報及安排程式
 
  第十條 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申報及安排程式為:
  (一)申請。由項目業主提出申請,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企業可直接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提出申請,也可向省直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在市(區)、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註冊的企業可向所在地的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提出申請;
  (二)轉報。有關部門接到企業提出的申請後,應當在20[10]個工作日內完成符合性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直有關部門,轉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轄區發展改革部門受理的,經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
  (三)評審。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符合申報條件的項目,組織相關領域的專家進行評審;
  (四)復核。對評審的項目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通過實地考察予以核實;
  (五)審定。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專家項目評審意見和復核情況,按《福建省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安排使用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程式分批研究審定下達。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申請省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資金的,須提交項目資金申請表及有關附件(具體要求見附件一)。申請表上必須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前需要進行檢測和價值評估,以及實行產品市場準入的轉化項目,還須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和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證明附件。
  已獲得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扶持的企業,再次申請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還須提交上一次扶持資金項目的驗收表(具體要求見附件二)。
  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不得採用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省扶持資金。
  第十二條 省直有關部門和市(區)、縣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項目業主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核,轉報時應如實提出審核意見。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材料,應當在規定的審核期限內要求項目業主補正,或退回項目業主。
  第十三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設立由技術專家、經濟專家、管理專家組成的項目評審專家委員會,通過召開項目評審會,對申報項目所採用技術的先進性、成熟性、可行性進行評審,形成申報項目是否屬於本辦法規定的扶持項目範圍以及是否技術領先、帶動性大的專家評審意見。項目評審會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對國家和企業負責的態度,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能獨立、客觀、公正地對項目進行審查;
   (二)對審查項目所屬的技術領域有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對該技術領域的發展和所涉及經濟領域、市場狀況有較深的了解,具有權威性;
   (三)具有相應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碩士以上學位(特殊情況下可邀請少數具有較高行政職務或中級技術職稱的專家參加,但不得超過專家人數的三分之一)。
  為保證專家評審的公正性,項目評審會中評審某一具體項目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專家應當回避:
   (一)專家在申請企業工作;
   (二)專家家庭成員或親屬為申請企業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
   (三)專家與申請企業有利益關係或直接隸屬關係。
   第十四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每批經過規定程式研究審定的轉化項目,省發展和改革[計劃]委員會應將項目及業主名單通過“6·18”網站等媒介向社會公告,實行公告異議期制度(異議期7[10]天),對於經公告無異議或雖有異議但經審查缺乏充分依據的轉化項目,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正式下達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年度投資計劃。
 
第四章 資金使用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根據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下達的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計劃和部門預算及細化預算要求下達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支出預算,按照國庫直接支付管理規定辦理資金撥款。其中:省直有關部門受理的轉化項目,支出預算下達給省直有關部門,資金由省直有關部門向省財政廳請領;市縣受理的轉化項目,支出預算下達給市縣級財政,資金由省財政廳撥付到市、縣財政部門。
  項目業主使用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應當從資金計劃下達後的下一個季度起,在每季度頭10日之內將上季度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和財務報表報送受理其資金申請的部門,其中重點扶持的轉化項目還應同時報送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項目建成投產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二規定的要求及時向有關部門申請組織驗收。
  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條 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財務處理方法:
  (一)投資補助:可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在項目單位同意增資擴股的情況下,可作為國家資本金管理。項目竣工驗收後,經核實投資補助總額佔項目總投資比例超過50%的,轉作直接投資或資本金注入,根據有關規定和各投資主體實際到位額重新確定項目各方出資比例,由省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指定有關機構依法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資人的權利。
  (二)貸款貼息:項目單位收到貼息資金後,必須專款專用,其中,在建工程衝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衝減財務費用
  第十七條  對於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扶持項目,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將其納入省級預算內投資動態跟蹤系統,建立分級跟蹤管理制度,及時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和扶持資金的使用情況。對重點扶持的項目應定期檢查,加強監督,促進項目儘快建成投產,也可從項目評審專家委員會中組織未參加該項目評審會的一批專家進行中期評估,根據專家中期評估意見,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要求的項目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派出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特派員,對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稽察監督,對採用弄虛作假手段騙取該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該資金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按《福建省重大建設項目稽察辦法》等有關規定處置。
  省直有關部門和市、縣、區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對其受理並獲得資金扶持的轉化項目加強檢查監督,確保項目落實,資金按規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條 財政、審計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和本辦法規定,對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實施監督。
  第十九條 項目業主如需要對轉化項目的進度計劃和投資等進行調整,或企業投資方變更,或項目撤銷、中止的,應當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省財政廳書面報告。對因故撤銷或中止的轉化項目,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當下達取消項目年度投資計劃的通知,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使用的不同情況調整支出預算。其中:資金未撥付到項目單位的應當收回支出預算並停止撥付資金;資金已撥付到項目單位的,項目業主應當進行清算並報財政部門核定。已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的資金作核銷處理。未使用的資金應當繳回財政部門,相應收回支出預算。
  項目業主採用弄虛作假的手段騙取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除收回該資金外,按照有關規律、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從省級預算內基建資金中申請一定的資金,用作開展促進項目成果轉化工作的業務經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投產或基本建成的轉化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已安排使用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的項目,按原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對某一行業或領域建設項目另有資金扶持規定的,該行業或領域的轉化項目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福建省財政廳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福建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申請表
 
 
項目名稱:                           
申請單位(公章):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 係 人:                           
聯繫電話:                           
申請時間: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製

 
一、在市、縣註冊的企業由市、縣發展改革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後直接報省發改委;在市轄區註冊的企業由區發展改革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再經各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省發改委;在省註冊的企業可直接報省發改委。以上企業也可由省有關主管部門簽署審核意見後報省發改委。
二、申請表後應附以下相關附件:
(一)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複印件)和法人代表身份證明(複印件);
(三)實施項目成果轉化合同(協議)或項目成果持有者自行實施轉化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其他涉及項目成果知識產權權屬關係的有效證明文件。轉讓的成果產權屬多方擁有的,須出具多方同意轉讓的有效證明。轉讓的成果產權屬法人單位的,須出具法人單位同意轉讓的有效證明;
(四)項目成果鑒定證明:除境外成果轉化項目和需要市場準入的轉化項目外,須提供科技成果鑒定材料或專利證書或地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勵證書(複印件)。其中:
1、科技成果鑒定材料包括省部級以上(含授權和委託)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以及地廳級有權部門出具的評審意見,提供的科技成果鑒定材料須附查新或檢測報告,科技成果鑒定材料鑒定或評審時間距離申報時間不超過5年;
2、專利證書須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摘要,專利時間以專利證書有效期為準;
3、地廳級以上科技進步獎勵證書須附成果的相關證明材料,科技進步獎評定時間距離申報時間不超過5年;
境外成果轉化項目,以省發改委組織的專家評審作為鑒定意見,但須提供該成果的相關證明材料。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前需要進行檢測和價值評估,以及實行產品市場準入的轉化項目,還須提交相關的證明文件。
(五)項目建設資金來源的有效證明:使用銀行貸款的,須提供縣級以上商業銀行在許可權範圍內出具的貸款意向書或承諾書;屬於股東增資建設的,須提供股東增資協議或其他銀行資金證明;屬於合作方投資建設的,須提供合作方投資合作協議或其他有效資金證明;使用企業自有資金建設的,須提供企業上兩個年度和最近一期的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其中註冊不到一年的企業,只需提供驗資報告和最近一期的會計報表。

企業法定
代表人
 
聯繫電話
 
傳  真
 
企業註冊
登記類型
 
註冊資本(萬元)
 
所屬行業
 
本企業承諾以下填寫材料真實、可靠。
 
 
 
                          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    
                                年   月   日 
企業概況 (企業主營業務,近三年來的銷售收入、利潤、稅金、固定資產、資產負債率、銀行信用等級,項目負責人基本情況及主要股東的概況等):
項目成果名稱
 
成果提供方
 
技 術 領 域
□電子資訊 □光機電一體化 □生物及醫藥 □新材料  □海洋開發□先進能源和節能技術 □環保 □資源節約及綜合利用 □石油化工□製造技術 □冶金 □森工 □建築建材 □輕工紡織 □農業□林業 □水產  □畜牧  □其他:        
知識產權情況
已獲專利授權數
     項   
其中發明專利數
專利號、鑒定號、市場準入證明文號等
 
技術水準自評
 
成果轉化形式
□ 成果入股         □ 成果轉讓       □ 合作實施
□ 自行實施         □ 經持有者許可使用
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可能性及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技術的突破對行業技術進步的意義,項目對產業發展的作用和影響,產業關聯度及市場分析等):
 
項目實施工作方案(主要建設內容及規模,採用的工藝技術路線及主要設備,建設地點、建設工期和進度安排等):
項目總投資
萬元
資金來源
 
其中:
固定資產投資
鋪底流動資金
建設期貸款利息
     萬元
     萬元
     萬元
企業自籌
  萬元
銀行貸款
       萬元
申請補助或貼息
       萬元
其  他
       萬元
扶持資金投向
 
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審核意見
設區市發展改革部門或省直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單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福建省項目成果轉化資金扶持項目驗收表
 
 
項目名稱:                               
企業名稱(公章):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聯繫人:                                 
聯繫電話:                               
驗收組織單位(公章):                     
驗收時間: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製
 
填 表 說 明
 
一、驗收組織
1、項目驗收由直接受理企業申請的部門(即《福建省促進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辦法(修訂)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部門)負責組織。
2、項目驗收應設專家組,由5名以上行業和財務專家組成。
3、項目驗收參加部門和人員:行業和財務專家、成果提供方、負責直接受理企業申請的部門、項目業主。
二、驗收時項目業主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1、驗收依據(國家或省、市、縣、區投資主管部門的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以及項目資金申請表);
2、項目實施總結報告(含工作總結、技術總結、財務決算、產品應用等方面的內容);
3、有關檢測和測試報告。
三、驗收程式
    1、成立專家組,確定專家組組長和副組長;
2、驗收資料審查、踏勘項目建設現場;
3、聽取項目業主彙報項目建設情況;
4、專家組成員提問、業主答疑;
5、形成專家組的驗收意見和驗收會議的驗收結論。
四、驗收表除驗收意見和驗收結論外均由項目業主填寫
五、驗收表後應附專家組名單
 
項目計劃概況(項目申報時的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工期、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扶持資金投向、效益分析等)
 
 
 
 
 
 
 
 
 
 
 
 
 
 
 
 
 
 
項目完成概況(實際完成投資額、建設規模及主要建設內容、採用的主要技術、工藝、設備參數、動工及建成投產時間等)
 
 
 
 
 
 
 
 
 
 
 
 
 
 
 
 
 
 
 
 
 
 
 
 
 
 
 
 
 
 
 
 
 
竣工決算情況(對省項目成果轉化扶持資金使用情況要重點說明)
 
 
 
 
 
 
 
 
 
 
 
 
項目的帶動示範作用及經濟、社會效益情況
 
 
 
 
 
 
 
 
 
 
專家組驗收意見(由組長或副組長填寫):
 
 
 
 
 
 
 
 
 
 
 
 
 
 
 
 
 
 
 
 
 
                          專家組成員簽名:
 
 
 
 
 
 
   
年   月   日
 
驗收結論(由驗收組織單位填寫並加蓋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主題詞:經濟建設  項目成果轉化  辦法  通知
  抄送:省委、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    2006年6月17日印發

2003-2008 福建省資訊產業廳 版權所有 建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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